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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隐名股东如想主张股东权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办理变更股东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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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只能通过名义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要想显名,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方可变更股东名册。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由于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隐名股东,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称是显名股东,因此显名股东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可以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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