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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行政复议有哪些内容

2022-08-12
一、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实践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本案市政府是房管局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我国1999年4月29日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二、本案处理。行政复议应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如发现复议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案原告作为讼争房屋产权的持证人,与第三人对该证的复议审查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依法应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并听取其本人意见。而本案被告却在没有通知原告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即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行政复议决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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