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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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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收益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担保指质押人或第三人(出质人)与贷款人(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或者将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的相应凭证交付贷款人,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的担保方式。质押物包括动产和依法可质押的权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下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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