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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幼儿园建设、装修完成后,应提供属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家长公示。新设立的幼儿园在招生前应当向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
(收费规定)本市幼儿园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和公益性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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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要求)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变更终止)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收费规定)本市幼儿园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和公益性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保教费收取标准,报属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按公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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