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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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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如何量刑:【五年以下、、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轻处、重处特别规定】活动未得逞,轻处40%。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如何量刑:【五年以下、、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轻处、重处特别规定】活动未得逞,轻处40%。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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