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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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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退役士兵报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聘)用、录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纳入就业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伤病残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应征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依法享受军人、军属待遇。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应征入伍的公民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立功等级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还可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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