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
离婚男方没有财产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赔偿与否,跟侵权人是否有财产无关,而跟侵权事实、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等法定条件有关。并且赔偿情形包括:重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儿媳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并有权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第一继承人不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的继承顺位由继承人的子女来代位。如此,老人有两人法定继承人女儿、孙子。 2、原则上,儿媳不对公婆享有继承权,但如果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除外。这里要强调主要赡养义务,需要具体认定。不能认为儿媳和公婆同住,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这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会认定。 3、从人性来讲,我觉得一般儿媳在丈夫死后,能对公婆尽到一般赡养义务,就是一个十分的明事理有良心的人了。从这来说,儿媳一般无法成为继承人,但是可以分得一部分财产(作为一般赡养或照顾义务的回报,至少要收回成本)。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7人已浏览
639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3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