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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 是否属夫妻共有

2021-01-17
案情   李先生与张女士原是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张女士母亲所有的独居室楼房内。 2002年,李先生接受父母资助的 20万元,以个人名义交纳首付款 19万元后,购买了丰台的一套两居室楼房。同时向银行贷款 20万元,贷款期限 20年。自 2002年起,李先生开始还贷,每月还款金额为 1200元。后李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合于今年起诉至崇文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意见   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法院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房屋首付款是李先生父母资助的,购房贷款是以李先生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协议,实践中贷款也是由李先生个人财产偿还,所以,该按揭房应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首付款是李先生父母赠与张女士与李先生夫妻二人的,李先生还贷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主张该按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李先生的情况看, 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给付的,且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李先生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赠与。   此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按揭房应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李先生负责偿还,由李先生给付张女士住房补偿款 10万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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