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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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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侦查 第八节鉴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程序需要当事人报案或者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然后立案开展侦查活动。在我国,侦查行为不仅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项调查活动,还包括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的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依次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五个环节,其中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在此期间,嫌疑人总是被拘留在拘留中心,除非强制措施改变。刑事案件的处理期限如下:1。刑事拘留30天;2。审查逮捕7天;3。(继续)调查期限为60天;4。审查起诉45天;5。法院审理45天;以上不包括可能发生的:6。审查起诉阶段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期(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7。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期限)。8、跨地区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团伙、集团犯罪、涉及广泛证据收集的重大案件和复杂案件,可-5月可分别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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