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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旷工的处理,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没有争议的...
旷工目前的依据仍然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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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旷工的处理,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没有争议的是:旷工当天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旷工不请假不出勤,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赔偿损失。对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天数的,可解除合同。
旷工目前的依据仍然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情况是按劳动者自动离厂处理的。既然是自动离厂处理,自然可以无偿解雇处理,即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实,企业最好是把上述旷工的规定在依据合法程序制定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这样就不用在合同中说明了。
有规定如果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赔偿依据如下: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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