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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作事务的管理,应由普通合作伙伴行使,而且只有普通合作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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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只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力受到相应限制。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也不能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事务的执行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有限合伙人根本无法参与合伙事务。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有限合伙企业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七)执行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企业利益提起诉讼;(八)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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