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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和感情破裂予以离婚的法律准则

2021-01-27
【案件简介】 张某的妻子李某于2003年去外地打工。2006年2月,李某以“双方分居超过两年”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无证据证明其与张某之间感情破裂,张某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案情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属于这种情形。李某与张某分居时间虽已超过两年,但其分居的原因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为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足一方外出打工。法官提醒那些欲以“分居时间较长”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全面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事实再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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