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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进行...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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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权属于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但在实践中,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不能自己实施强制拆迁这项工作一般授权或委托乡镇、街道、村委、居民委员会或拆迁公司,但这些部门没有法律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未经许可或委托强制拆迁房屋,违法强制拆迁,经市、县人民政府许可或委托,承担强制拆迁法律责任的是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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