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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章顺利的执行下去,对于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稳定和发...
以下是关于社会保险稽核问题的回答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是指负责单位是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他们依据有关法律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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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意义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对于劳动者保护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也是维护为整个社会劳动者权益的工作,但是由于这项工作在实施中的一些漏洞和缺陷,也导致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在社会保险的稽核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所以加强对问题的重视和分析,寻找合理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当前整个保险行业面对的共同课题。
(1)二者内容不同。刑事裁定书是就案件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书面结论,刑事判决书是就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结论; (2)使用方法不同。刑事裁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结案时都可以使用,一个刑事案件可以有一个以上生效的刑事裁定。刑事判决书只能在案件结案时使用,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 (3)上诉期限不同。刑事裁定书中规定上诉期限为5天,刑事判决书则10天。一审判决准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可以上诉,有的不准上诉。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近几年来才被人们所认识的。起步较晚,制度尚未完备。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化运行中,对一些工作程序等方面仍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虽然《劳动法》、《征缴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第1、2、3号令均对稽核工作提出了明确了要求②,但对社会保险稽核的机构设置、内容、职责、程序以及处理、处罚等问题尚未真正明确落实到位;对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法律尺度不够明确。在这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而一些稽查行为本身就隐藏着因不规范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队伍不够健全。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更需要精通审计方法的技巧,同时还要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须具较强的法律意识。目前,全国有10省区没有专门的稽核部门和专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全国省区市本级稽核人员现在90余名,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30岁以下的不到12%,30-45岁的占48%,45岁以上的占40%;高中以上学历占40%,中专、大专学历占35%,大学以上学历的仅为25%。一些地区的稽核人员变动频繁,有的地区由于稽核工作人员不足,调用业务工作人员从事稽核工作,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稽核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2001年全国开展养老保险专项稽核,按劳动保障部要求,各地专项稽核面应不少于参保人数的30%,但有4个省区没有达到要求。稽核程序不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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