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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还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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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如果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是共同承担,若为一方债务,则由一方个人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夫妻离婚后,必须共同承担婚姻关系生存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离婚后,双方各自负债的是个人负债,不能要求对方承担。
一.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啥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梅县瑶上镇人孙某与吴某,1992年2月按农村风俗成亲,次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3月10日,夫妻共同具名向李某写下欠条一份,欠条中注明欠李某利息人民币6000元;1999年2月6日,孙某又写下借李某人民币5000元的借条一份。2003年3月,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梅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吴某离婚。案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孙某、吴某均未提及债务问题。2004年12月,债权人李某向梅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吴某偿还上述欠款11000元。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吴某则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孙某离婚时,孙某未提及债务问题,且孙某曾表示,如有债务他会负责偿还,因此,该债务纯属孙某的个人债务,应由他负责清偿。吴某作此答辩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日前,梅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孙某、吴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清偿债务人民币11000元;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对债务承担的约定问题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乔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赵某购买钢材,欠下货款4800元,2004年4月11日由乔某于给原告赵某写下金额为4800元的欠条一张。2004年8月6日,乔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都有乔某偿还。离婚后,被告李某于2004年8月13日又向原告赵某购买钢材,以乔玉的名义给原告赵某写下金额为1428元的欠条一张。被告乔某给原告赵某还书写了金额为1000元的欠条一张,上面未注明书写日期。上述欠款经原告赵某多次催要,乔某和李某未予给付,为此,原告赵某于2006年3月将乔某和李某诉上法庭,请求二人偿还欠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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