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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涉及的是如何认识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地位或优益权(特权)。对此,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两种模式:行政自行解决与司法诉讼解决。“法国模式”...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进行制裁,以促其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尽快履行和适当履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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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契约式行政管理上的实践起步较迟,学理上对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应否享有优益特权尚存争议。对此在立法上虽然还不够协调完善,但是基本上还是赋予了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一定特权。比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行政主体就有监督土地的使用、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等特权。然而,立法对行政协议履行纠纷应走什么救济路径则语焉不详。最为典型的有如《房屋征收与补偿》第25条第2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里对提起的究竟应该是什么性质的诉讼含糊其辞,引起极大的困惑与争议。如果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规定,那么应当理解为作为行政主体的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这应该是前述走民事诉讼路径观点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通知对方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
1、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首先应当了解,什么事合同的有效性。 2、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应当对有效和生效进行分析。 合同的有效指的是,只要合同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订立的,同时没有发生于合同法相悖的强制性的规定,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反之,可能会出现可撤销合同,或者无效合同(比方说违法,与国家利益不符,公共道德相违背等情况)。 3、可以发现,谈论合同有效之后才可以进行后续问题的讨论,合同的有效性是合同生效以及后面我们讨论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 4、合同的生效指的是,已经有效的合同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但是能否生效,需要特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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