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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不签字,不影响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送达对方即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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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不签字,不影响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送达对方即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是否签字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警察部门的投递方式。交通警察部门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方法:1、直接提交,即当事人在提交收据上签字后提交当事人2、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以在7天内通过邮局邮寄提交,也就是说已经提交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发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3天内向上级公安交通警察部门申请审查,审查内容写明审查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对方不签字,不影响认定书的法律效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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