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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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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转租应当注意: 1、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确定使用权时,集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土地登记,土地可集体回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耕地。已经办理审查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有耕地,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地集团或个人恢复耕地,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支付闲置费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农民集团所有,由原农村集团经济组织恢复耕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公司和个人连续两年放弃耕地的,原承包公司必须终止承包合同,回收承包的耕地。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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