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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2024-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裁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决行为。 若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裁定撤销。同时,若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也应裁定撤销。

相关法规

《仲裁法》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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