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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被收养人的承诺和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2、户口本、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一)收养意愿人决定收养子女的原因和目的; (二)收养意愿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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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因此,确立收养关系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公证。
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即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婚姻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健康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行、居住条件、养育照顾等。申请人的申请经民政部门初审后,通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步登报寻亲,附孩子照片等信息公示60天)。评估机构10个工作日内约见收养人,实地走访收养人所在单位、小区、社区等,出具调查评估报,合格者方可办理收养手续。
如在办理收养手续前或过程中,并未亲眼见到过所收养的孤儿,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表明申请人的意愿,必须同意孤儿可以二次收养。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如果发现收养人违反了自己的收养承诺,让被收养的孤儿受了委屈,监管机构机可以强制收养人放弃孤儿收养权,被放弃的孤儿再寻找其他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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