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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
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的执行机关问题,可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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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将来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3千元~2万元。
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基层普遍设有派出所,同时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密切相关,便于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在7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宣布并要求其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决定书上注明。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5日内要求复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经过规定期限后,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没收保证金,按规定上缴国库。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要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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