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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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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七种:第一,转让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对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责任应当补充,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返还认股人支付的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7、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应当对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购的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应当对公司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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