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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如下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
彩礼被视为对女方的礼物,归女方所有。 如双方有下列情况,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已支付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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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在离婚时的彩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彩礼和三金归谁。彩礼一般是给对方父母的,三金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没有规定。
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普通的恋爱同居关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存在离婚的说法。男女双方现在想分开就可以直接分开,与谁结婚也是自由的,不会因为男女双方办过酒席或者举行过婚礼仪式就认定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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