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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系1997年修订刑法后新增加的罪名,根据该《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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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14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是14岁以下的幼女,也是卖淫的幼女。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幼女实施奸淫的,构成强奸罪。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卖淫的小女孩,如果是自愿或主动卖淫的,一般说明小女孩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小女孩被别人(而不是嫖客)诱惑或强迫卖淫,就不要求她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卖淫性质,只要求客观上卖淫。
关于嫖宿幼女罪废除了吗,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认定具体如下: 1、罪与非罪的界限(1)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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