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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教育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救助要求或...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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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法,1.如果什么都没有做,罪名叫不作为犯罪。2.如果在警察询问时提供了伪证,犯有包庇罪,3.如果有为抢劫策划,掩护,望风,引路则是该起抢劫的同犯。1.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法律出处《刑法》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3.如果有为抢劫策划,掩护,望风,引路则是该起抢劫的同犯。法院审判时将以主犯,从犯区分。其中什么也没干,一般群众会认为没有动手,但是语言恐吓被害人,为犯罪实施望风,掩护,没有直接与被害接触都就没有犯罪。实际上这是错误的想法,此行为已经为本次抢劫案提供帮助,成为共同犯罪者,同样以抢劫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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