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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有哪些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110ask.com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一>婚前购房 1、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a、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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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110ask.com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房屋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2、假层、阁(暗)楼和斜面结构屋面其室内净高在2.00m以上(含2.00m)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3、房屋天面上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底层、夹层、地下室中以及独立建造的自行车房、汽车库,层高在2.20m以上(2.20m)的,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作为外墙仅为装饰的,按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7、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和挑廊,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复式、跃层建筑中的挑空层部分,不论层高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楼梯井不作为挑空层认定。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敞开式阳台和挑廊,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房屋中挑阳台,其周边设置栏杆等围护结构、无雨罩的,以敞开式阳台认定,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挑阳台的底层投影部分,设有类似于楼上阳台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在房屋屋顶周边设置栏杆等围护结构形成的晒台、露台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2、房屋中与室内不相通的伸缩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3、假层、阁(暗)楼和斜面结构屋内净高在2.00m以下(不含2.00m)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4、挑楼、挑廊、挑阳台的底层投影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1、婚前一方单独购买的房产,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 2、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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