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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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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可能涉嫌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的特点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通常承诺的利息要比正常理财、投资收益高很多;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②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③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④)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⑤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⑥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⑦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⑧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⑨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⑩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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