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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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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并开始试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的不同后果,该标准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至四级四大类。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是二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故,而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属于底层标准。各大类标准还分为甲、乙、丙等各级,并有相应的列举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标准划分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级至三级戊等与我们伤残等级的一级至十级相对应。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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