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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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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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