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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了婚约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悔婚的,应该退还男方给付的彩礼。因为彩礼的给付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然而双方并没有结...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限定:“要求结婚的男女两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限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到结婚证,即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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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应退还彩礼的情形包括: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因为彩礼的给付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致使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离婚的。 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应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实践中,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若不允许返还彩礼,对给付彩礼一方极为不利。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离婚的。 即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因此,订立了婚约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悔婚,应该退还男方给付的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应退还彩礼的情形包括: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因为彩礼的给付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致使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离婚的。 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应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实践中,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若不允许返还彩礼,对给付彩礼一方极为不利。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离婚的。 即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因此,订立了婚约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悔婚,应该退还男方给付的彩礼。
王大姐是个热心人,特别喜欢说媒,2010年看着邻居李某27岁了还没成家,就想着为他介绍一个。2010年8月,在王大姐的介绍下,李某认识了女孩吴某,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10月26日订了亲。根据女方的要求,李某家向女方支付了价值4万余元的彩礼。然而,吴某后来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交往,而且吴某家人明确表示不退彩礼。这让王大姐陷入了尴尬,媒没说成,还让自己因为彩礼的事与邻居家的关系闹得很僵。 李某家经济并不宽裕,眼看索要彩礼无望,李某于是来到肥西法院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吴某称,自己与原告只是恋爱关系,并未订婚,更无订婚彩礼之说。同时吴某称,2010年10月26日,原告及其家人来到自己家只是来看家,并非原告所说的订亲,而原告带来的只是做客的礼物,并非所谓的彩礼,因此原告所说的彩礼不应该退还。而原告李某则一直坚称吴某家人收取的就是订婚彩礼,根据农村的风俗,订婚后双方未能结婚,订婚彩礼应该退还。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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