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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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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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