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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一)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二)特型机动...
车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悬挂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禁止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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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桥面或者下穿道路行驶时,不得倒车或者停车。机动车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或者下穿道路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道路右侧车道或者就近驶离;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必要时迅速报警,车上人员不得在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可以按照车型划分车道,并设置车道标志、标线。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不得任意掉头。
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一)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三)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四)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五)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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