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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的范围所谓无效合同,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的范围为: 1、合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者未被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2、合同是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成立的; 3、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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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赔偿损失范围为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二、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一)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二)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合同无效合同无效: 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不真实;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义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虚假意义表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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