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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即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规则来进行;如果原来第二审的...
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当然,与第一审相同,第一审合议庭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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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选举产生,或者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审判权的非专职审判人员。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这是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与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一特点是由第二审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3、重审或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按原审案件原来的审级确定,即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开庭方式有: 1、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适用简易程序和和适用普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只能是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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