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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期间,劳动者是否可以继续在新单位上班?

2024-12-08
劳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能否前往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履行职责取决于多种因素。具体来说,有几个重要方面需要加以考虑:首先,如果已经与原用人单位结束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就有权选择到新的企业就职。其次,如果与原单位的劳动纠纷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并且尚未终止现有劳动合同,那么就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第二份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可能会对原公司产生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会面临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当出现各种劳动纠纷时,作为劳动者,您有权与对应的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也可以寻求工会或第三方可信赖的机构协助,双方协商达成相互理解、认可的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对自行协商解决问题持有保留意见或者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并且相互间形成了和解协议但未予兑现,这时,您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寻求法律援助并提出调解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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