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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对于有期徒刑10年一般蹲几年,如果在服刑期间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经法定程序后,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实际关押的时间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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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两年以上。减刑幅度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悔改和立功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最少的服刑期限不少于判处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判处十五年服刑期限不得少于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因此,如果被判刑五年,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最多可以减二分之一,也就是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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