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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各方都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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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的证据包括下列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行政复议规程有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规范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是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管理和使用“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行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市法制办负责组建,其工作和议事规则由市法制办另行制定。
审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 (2)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3)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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