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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被征用的土地,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予以赔偿,但需要参照其土地面积及过去三年平均产出之值进行相应的补偿安排。关于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赔偿问题,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的青苗费、拆迁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额外的奖励措施等等。 各地针对征地补偿的具体政策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有所差异。所有拆迁土地的补偿标准都由市级或县级政府的征收主管部门经过一系列严谨的程序后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在正式搬迁之前,负责房屋征收的机构需要向受影响的人们支付临时住房补贴。这一规定已经得到法律认可。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用人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要求房屋产权进行交换。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市级或县级政府就需要提供适当的物业供进一步交换,并需要与受征用者共同计算被征用房屋的市场价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种种迹象表明,房屋征收实际上是国家在对个人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行使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行政交易行为。这场行动必须紧紧围绕着所谓的“公共利益”需求及诚信对待公平补偿展开。具体来说,国家仅在特定且“公共利益”需求达到极致的情况下,在给予土地使用费所有人合理赔偿后,方才有可能依法依规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施征地拆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规定严格,包括报备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必要的听证程序、严谨的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通常情况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失效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在双方就征用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便随之消失。其二,当拆迁人依据法规程序申请司法强制拆除时,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将随之被征收完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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