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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责令改正...
城镇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和平时期严禁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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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并确定责任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筑物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八)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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