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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四种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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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调解协议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而达成的,如调解不成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复议机关还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以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就公民不复行政复议的做出以下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但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参与的其他民事活动纠纷,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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