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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认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但是如果人死了,是不是就不用还了呢。中国有句古语父债子还,那是不是代表死者生前的债务就要由他的配偶或子...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有偿还的义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无遗产的子女无义务偿还,自愿偿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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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债务人意外死亡,关于债务清偿问题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借款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2、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借款人死亡后,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有义务偿还;未发生继承的,则在借款人的遗产中偿还;如已发生继承的,则其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子女个人无义务偿还,但自愿偿还的除外。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在当代的社会,如果遇到欠债不还可以向其本人进行追讨,但是仅仅限于本人,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那么不应该向子女是没有义务偿还相关债务的,但是如果留下遗产并且发生继承,应当在继承范围内进行清偿债务。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借款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2、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借款人死亡后,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有义务偿还;未发生继承的,则在借款人的遗产中偿还;如已发生继承的,则其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子女个人无义务偿还,但自愿偿还的除外。
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的,应当以遗产清偿生前债务,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必要的遗产应当保留给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第一百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或者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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