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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 (二)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3)应增加其他正...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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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3、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最后,我们必须要强调抚养费本身就是支付给孩子的,如果没有孩子,本身就没有支付抚养费的这种义务,所以抚养费不是支付给已经离婚的前妻或前夫的。而且,当初虽然同意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但经济实力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对方还是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
以下情况下子女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金额几年后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无法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儿童因上学、生病等原因,所需费用超过原定金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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