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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除非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其他原因子女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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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归属 哺乳期内的孩子或是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而父方则要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若母亲出现了以下的情形之一,亦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2.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的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孩子拥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他生活的; 4.若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随父方生活,且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时可准许; 5.若孩子是十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孩子的意见; 6.二至十周岁的孩子的抚养权可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当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7.父母双方与孩子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离婚后,无论孩子是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都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而且父母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女方,以上按照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南京律师,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办公室在珠江路地铁站旁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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