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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能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视情况而定。 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情形的,丧失继承权。但是,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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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继承。 继承方式: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联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后过户;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继承份额: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无遗嘱的,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
放弃遗产的继承,要看遗产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继承的。法定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表示;遗赠继承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赠。遗产继承人可根据继承方式提出放弃继承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林某的生父早年去世,母亲于1985年改嫁,林某当时14岁,姐姐已婚,林某仍与姐姐住生父的房子,生活费由继父和母亲供给。林某16岁到继父家生活,后来又到原籍继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往。继父建房时林某姐弟俩出资,继父、母亲的生活均由他们照料。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林某并嘱料理后事。继父去世后,他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周某要求继承全部房屋,其理由是:林某已继承了生父的遗产,母亲改嫁时姐已结婚。那么这些理由对吗? 林母改嫁时,林某虽未和母亲一起去继父家生活,但是由母亲和继父提供了生活费,16岁即和他们一起生活。应该说,林某与继父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林某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如果林某对继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继父的亲生儿子周某未尽赡养义务,那么林某和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周某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在林某的生父去世后,应由林母、姐姐和林某共同继承生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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