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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2022-09-22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不得低于30日。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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