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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反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由上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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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的经营者的监督,督促经营者执行价格调控措施,引导经营者公平竞争。行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等;(二)通过会议、通知等形式,组织经营者形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价格联盟;(三)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四)借助行政性权力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迫使管理对象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二)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三)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四)出现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时;(五)价格、收费政策出台或者变动时;(六)季节性、周期性价格或者收费行为发生时;(七)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八)依法应当告诫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反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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