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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的。签订的放弃抚养权协议是无效的,放弃抚养权只是不参与争夺抚养权,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民法典》规定非婚放弃抚养权协议书是无效的,因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是不会消失的,若是放弃对于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则是可以的,但是也应当支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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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书是有效的。男女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有以下的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夫妻协商离婚时,关于抚养权的协议可以是明确的约定孩子归父亲抚养或母亲抚养。但是,协议书当中所谓的自动放弃抚养权的条款,将来如果抚养孩子的这一方虐待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当初放弃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反悔,甚至法院可以强行判决由放弃抚养权的这一方来抚养孩子。
1、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可以被剥夺,但是,也不可以放弃,所以,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2、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孩子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时,没有满十八周岁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可以让父母付给抚养费。孩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的或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孩子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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