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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
医疗纠纷处理方式: 1、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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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或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 (如死亡则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误工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视情况)、交通费、营养费。 医疗纠纷两种解决方式最直接,一是直接和院方协商,但数额非常少,并且为“补偿” 或“补助”,无法确定医院过错责任,一般数额在10万以内,优点是时间短;二是 诉讼解决,诉讼能够明确医院的过错责任,能够明确医院的赔偿义务,获赔公平、 公正,缺点是周期相对较长,并且需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才可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坚决不能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建议立即封存主观病例病复印客观病例。
1、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 3、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学术界对医患关系是不是合同关系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在司法实践中,主流意见认为医患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纠纷发生的前提是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医疗纠纷都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现实中有一种倾向,那就是不考虑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都作为侵权来对待。在医疗纠纷中,这一倾向更加明显。 当事人和不少法律专业人士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存在一认识误区:因合同纠纷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对于同一案件,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请求赔偿数额和实际赔偿金额要低于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这也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远多于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的原因之一。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确定的违约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所受损害)和间接损失(所失利益)。 当患者因医疗过错行为致残时,适用《合同法》完全赔偿原则计算的赔偿金额有时要高于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原因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规定了赔偿年限,而《合同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可以预期寿命与实际年龄之差为赔偿年限。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普遍不高的现阶段,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请求赔偿数额和实际赔偿金额,完全可能高于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的案件。如此起诉的主要风险在于受诉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违约归责原则持何种理解。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的大多数情况,是患者在接受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的某后果,被患方认为其生命健康权受到医方侵害,要求医疗损害赔偿。 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案由,因此,建议对起诉前已了解的情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后,再对案由进行选择。 1)、根据诉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选择案由 (1)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当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2)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直接指出了医方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或以间接方式指出了医方诊疗护理中的不足,当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3)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且未指出医方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或不足,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可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4)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至(四)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5)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虽难以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较准确的判断,可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6)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无明显的损害结果,不宜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 (7)前经过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般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为依据,选择起诉案由。 2)、根据预期获偿的金额选择案由 由于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存在“二元化”的现象,即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存在二种标准,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在大多数情况下,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要高于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尤其是在患者死亡的情形中,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其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要远低于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但在下列情形中,可出现相反的计算结果: (1)患者残疾的,尤其是60周岁以下残疾的 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年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最长三十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二十年。尽管两者分别以年平均生活费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为人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平均生活费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年限的不同,前者的赔偿数额可多于后者。 如:以北京市城镇居民为例,2004年的年平均生活费(等于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200.4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37.8元,乘以不同的年限数,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的预期获偿金额为366012元,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的预期获偿金额为312756元。 (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有具体的计算办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无具体的计算标准,这时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在我国相关的医疗纠纷成为社会上比较常见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自身的相关案情收集资料。根据相关的受害证据进行相关的诉讼,办理这类案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的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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