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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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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三)坚持事实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四)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制。(五)把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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