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变更孩子监护权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而且除了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外,如果孩子现有直接监护人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如缺乏抚养能力、虐待孩子等,包括孩子生父母在内,孩子继父母,祖父母,或者孩子父母单位、居委会,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依法提起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孩子监护权。【案例】某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背部、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常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起,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多次批评教育林某某,但林某某拒绝悔改。2014年1月,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镇人民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教育林某某。林某某写下了不再殴打林某的书面保证,但仍不想悔改。五月二十九日凌晨,林某某再一次用菜刀割伤了林某的背部双臂。为此,县公安局对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以1000元罚款。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将林送到市救助站临时安置。6月13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虐待林某某为由,要求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林某某对林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某的监护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征求林的意见。林某表示不愿与母亲林某某共同生活,也不愿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判决】县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和指导。因为他认为林某不听话,过打骂等手段长期虐待林,经有关单位教育仍拒绝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林的身心健康,所以他不应该再担任林的监护人。根据民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林某某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担任林的监护人。
孩子的监护权变更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