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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022-09-18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三)职业病报告卡;(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五)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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